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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静刚申请对苏州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9日,申请人归静刚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理由如下: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业经(2013)相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处理,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的还款义务。本案已申请执行,但被申请人无力偿还债务,被申请人涉及众多纠纷,且资不抵债,符合破产要求。因被申请人业已关闭、无人留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2013年9月29日,申请人就其与李*、苏州市**有限公司以及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至苏州**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苏州**民法院出具(2013)相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如下:李*确认应返还归静刚借款370万元,并按本金37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定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李*确认应给付归静刚律师代理费9.8万元,定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李*、苏州市**有限公司以及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人向苏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22日,苏州**民法院作出(2014)相执字第0087-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李*现在监狱服刑,涉及到该案被执行人的案件很多,所有财产被各个法院查封现无法处理,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马运路182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股东为吴**、沈**,经营项目为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及配件、汽车维修技术及维修培训信息咨询。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并已于2014年1月3日被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高新区马运路182号,本院作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向申请人清偿该到期债务,且并无其他可执行资产能够用于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再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未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归静刚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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