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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常熟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被申请人常熟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工资42213元,支付申请人吴**工资617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债权人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常熟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亦确认常熟市**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债务。2015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限公司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明确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2015)熟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受理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江苏**事务所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常熟市**有限公司破产不成、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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