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为:一、被告安徽**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890000元,被告定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89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05元,由被告安徽**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安徽**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0905元。

2015年5月25日,安徽**民法院立案受理无锡梁**所有限公司、许**对安徽**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由郎溪县人民法院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调查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郎溪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针对本案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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