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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江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江苏**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徐**借款本息合计375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29300元,减半收取114650元,由江苏**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在海门市和启东市的房地产,查无机动车登记信息。2014年12月18日,海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江苏**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该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南通)律师事务所函请本案中止执行,并解除对江苏**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措施。本院据此解除了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在海门市和启东市的房地产的查封。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761465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海门市人民法院没有最终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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