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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苏州市**程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姚**以被申请人苏州市**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苏州市**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苏州市**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程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查明,苏州市**程有限公司系2011年1月30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吴*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州市**程有限公司支付姚**人民币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但苏州市**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姚**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苏州市**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做出(2014)吴**第31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州市**程有限公司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姚**系苏州市**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对苏州市**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且提交的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姚**对苏州市**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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