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宜兴市**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破产清算管理人无锡**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

委托代理人莫智慧,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江苏**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敏。

委托代理人施**,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再行继续审理。本案中,宜兴市**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前已进入破产程序,相应审理程序、诉讼参与人均发生重大变化,破产企业管理人应作为本案法定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60元,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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