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无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诉被执行人好**公司追索工资待遇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山劳人仲案字(2015)第45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确认好**公司应支付朱**借款22730.7元,因被执行人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朱**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好**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对好**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好**公司暂无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查得其名下有房产信息(xxx)。上述房产及土地均在银行设有抵押,且有多起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好**公司已停止经营,其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追索工资待遇案件现有18件,涉案金额合计672292.68元。因该公司涉及债务较多,由另案债务人安庆巨**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我院于2015年8月19日正式裁定受理(2015锡法商破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朱**通报,并告知其可向本院破产案件相关受理部门进行债权申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好**公司已被正式立案,进行破产清算中,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已不能直接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山劳人仲案字(2015)第45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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