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破产清算管理人无锡**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江苏**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敏。
委托代理人施**,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
委托代理人莫智慧,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江苏**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王**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