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陈**与常州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陈**与常州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解除郭**、陈**与常州华**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备案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常州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郭**、陈**购房款1326376元,并赔偿贷款利息损失40101.06元。三、解除郭**与常州华**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四、常州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郭**车位使用费59800元。案件受理费17756元,由郭**、陈**负担164元,常州华**有限公司负担17592元。因被执行人常州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获悉,常州市天**偿办公室以常州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常州**民法院申请对常州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常州**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常州市天**偿办公室对常州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州华**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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