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常州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常州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华**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以房款1491884元,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常州华**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常州市天**偿办公室以常州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常州**民法院申请对常州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常州**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常州市天**偿办公室对常州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州华**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