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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孔**与被申请人南京**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孔**以被申请人悦家超市无力全额偿还申请人到期债务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悦家超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悦家超市。悦家超市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孔*飞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对悦家超市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孔**撤回对南京**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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