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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上海**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郑*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委员会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8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郑*人民币699,608.27元。因上海**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案外人上海范氏**有限公司以上海**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上海**民法院申请对上海**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上海**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黄**(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上海范氏**有限公司对上海**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有(2014)沪仲案字第0823号裁决书、(2015)黄**(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上海范氏**有限公司对上海**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案可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823号裁决第二、三、四、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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