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司溧水支行(以下简称中**支行)以南京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中行溧水支行有权请求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司溧水支行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