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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仙人**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26日,南京仙**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了仙**公司清算报告,以仙**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汪*的申请,裁定受理仙**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15年3月24日,仙**公司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载明:经仙**公司清算组聘请的江苏公**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4年7月31日,南京仙**限公司资产总额为49165972.31元,负债总额为93595827.08元,所有者权益为-44429854.77元。仙**公司全体债权人对上述审计结果均予认可,并同意以仙**公司清算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5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4)宁法商清算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对仙**公司清算组出具的上述清算报告予以确认。

仙**公司于2003年12月成立,由南京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汪*、郑**、黄*和等29位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金500万元。2006年8月,股东郑**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盛**司。2008年7月,股东黄*和等27人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盛**司。现仙**公司股东为盛**司、汪*。盛**司持有44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89%;汪*持有6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12%。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仙**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仙**公司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申请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南京仙**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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