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以松原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松原市**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马**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马**撤回对松原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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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申**限公司破产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