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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申**限公司破产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申**限公司清算组因在清算上海申**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司”)过程中发现申**司资不抵债,且无法同债权人就清偿方案达成一致,遂向本院申请对申**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申**司破产清算一案。2014年9月18日,申**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申**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鉴于本案无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和解或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故申**司破产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申**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5月4日,上海申**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该《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和上海华**有限公司【华会专(2014)第0007号】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3年10月15日止,申**司资产总额为3,080.6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负债总额为1,507,715.44元,所有者权益为-1,504,634.82元。另,上海华**有限公司【华会专(2014)第0113号】审计报告披露: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8月1日,申**司破产清算案共支出破产费用62,607.07元(均由第三方垫付),申**司破产管理人清理接管到的破产财产总计3,080.6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申**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本案无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和解或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故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鉴于申**司的破产财产已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故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上海申**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申**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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