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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4月4日,沈阳**发公司以其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沈阳**发公司1987年11月30日成立,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十字街丰年巷87号;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101001104516,核发机关: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性质:国有;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开发。沈阳**发公司2004年最后一次年检,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7年12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沈阳**发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向中信**发公司提出u0026ldquo;关于沈阳**发公司实施破产的请示u0026rdquo;,中信**发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在u0026ldquo;关于沈阳**发公司实施破产的批复u0026rdquo;中同意沈阳**发公司在当地法院申请破产。2012年10月27日,北京中立**限责任公司接受沈阳**发公司的委托,对沈阳**发公司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为:截止2012年6月30日,企业资产总额438,358.00元,负债总额14,611,968.84元,资产负债率3,333.34%。此后,该企业无经营业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阳**发公司系经沈阳**管理局批准设立,住所地在沈阳市大东区的企业,本院具有管辖权。沈阳**发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北京中立鸿会计**责任公司的审计结果,沈阳**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了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沈阳**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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