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保劳仲裁字(2006)4号裁决书。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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