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沈阳兴**清算委员会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沈阳**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沈阳**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沈阳兴**清算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阳兴**清算委员会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沈阳兴**清算委员会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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