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衡水**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衡水**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25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420元,以上共计12667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靳*以被执行人债务众多,认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进行破产清算为由,申请本院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深州市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现本案已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至深州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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