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的规定,本院准予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