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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华**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2日,北京东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东**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本司胡同75号1楼,工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东**司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15年6月30日,其账面资产总额为47034.3元,负债总额为1084112.45元。该企业现无任何职工包括退休人员,无职工安置和无应支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本司胡同75号1楼,工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局,本院具有管辖权;东**司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申请破产清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北京东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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