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黄**、南通国**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黄**、上海**限公司、徐*保证合同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黄**称,本人与南通**公司的反担保是以主债权人对南**公司的债务为基础,现该公司尚在破产清算中,南通**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了全额债权申请,在主债务人资产未清算情况下,先行拍卖反担保人的房产有违常理。用于反担保抵押的房子是本人及父母长期居住的房子,若拍卖会使本人全家失去住房,故请求法院停止拍卖。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

本院(2012)通中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通中执字第004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所有的位于启东市景都小区幢室、室房屋及附属设施。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

在本院异议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表示因室系其与家人长期居住,法院若要执行拍卖,请求拍卖室。申请执行人南通**公司书面同意对其中的室及车库尽快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室现由被执行人黄**及其家人居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行拍卖室,故本院依法拍卖处置执行标的物室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黄**的执行异议申请;

二、依法拍卖启东市景都小区幢室房屋及车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