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与江苏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淮中法商清预终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8日,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德**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本案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德**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