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北京中**限公司与惠州**发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惠州**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限公司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的[合同期内(1994.8.22-1995.7.22)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合同期外(1995.7.23-2005.1.26)的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因惠州**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发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上述生效判决应支付的利息、本案执行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惠州**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发公司在案外人惠州**限公司拥有5.834%的股权,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发公司在惠州**限公司拥有的5.834%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上述股权进行处分。

二、查封期限届满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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