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山东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东**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北**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