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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宝**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北**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宝**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北**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五百二十六元,由原告济南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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