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庞大汽**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汽**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