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元氏富**有限公司与胡**、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氏富**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元氏富**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胡**、宁**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胡**、宁**的现确切居住地址。待其确定后可另行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元氏富**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元氏富**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