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务有限公司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左树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石家**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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