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路月梅、王**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吉运**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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