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权*、张**、张**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吉运**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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