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明诉被告郭**、张**、张**、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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