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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北京**有限公司与邢**电视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公司”)诉被告邢台广播电视台(下称“电视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公司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邢台**视中心迁建项目硬盘播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硬盘频道播出系统及相关的安装培训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共计178.85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到货签收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安装完毕10天内支付项目款项的20%,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交付满三年后支付剩余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10月开工,2012年10月26日为被告完成布线实施,2012年11月20日进行安装调试,截止2012年12月25日系统正式上线。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邢**电视台硬盘播出系统验收报告。至此,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8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95%,但被告至今尚有670,083.72元合同款项未予支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特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670,083.7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5.6%换算为日,自2014年8月25日暂计至2015年1月4日,违约金共计13,550.58元,违约金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邢台市广播电视中心迁建项目硬盘播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硬盘播出系统设备买卖关系,合同总金额为178.8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已构成违约。证据2、《邢台广播电视台硬盘播出系统验收报告》一份,证明项目于2014年8月13日通过验收。证据3、财务收款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在起诉时已扣除了5%的款项,主张的是95%的款项,我方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电视台质证称,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电视台辩称,一、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的约定5%的合同款项在交付使用满三年后付清,也就是说,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的5%即89,42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是不应得到支持的。二、根据原告与被告履行合同的付款程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案合同项下的款项,首先应向被告提交交付款申请表、付款发票,然后再由作为财政编制的事业单位,履行对外付款需要履行的财政申报、审批程序。但原告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提交付款申请表、付款发票”的程序,被告也就无法办理向原告支付款项应当履行的相应“财政申报、审批程序”。另外,原告提供及安装的合同规定的硬盘播出系统,在使用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故障,虽经维修得以解决,但新问题仍时常出现。对此,也请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能达成一个质量保证措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邢台广播电视(甲方)与新奥特**术有限公司(乙方)根据2012年5月邢台**视中心迁建项目硬盘播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标书编号:XTZC-2012-006-03)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本合同。1.1工程名称:邢台**视中心迁建项目硬盘播出系统采购及安装。1.2工程地点:邢**电视台新址。1.3合同总价:人民币178.85万元整,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4.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设备型号、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合理优质的施工服务。4.2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现场验收合格之后三十六个月。在施工期因施工对货物本身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与原货物一致)。……5.2对重要关键施工,甲乙方共同验收。对一般施工,由甲方验收。施工完毕后,系统运行一个月。期间如无重大故障,在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后7日内甲方组织完毕最终验收。6.1合同工期45日历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货物,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及培训。……7.1.1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货款。不得延期支付货款,如甲方延期付款,则乙方有关按照甲方延期天数延期发货、延期安装。7.1.2甲方在乙方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规范和标准对设备及系统进行验收。……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天内,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本合同总价的10%银行履约保函,一直到验收合格后撤销。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全部货物到现场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设备安装完毕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款的20%;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5%;其余5%在支付使用满三年后付清(无息)。

2014年8月13日,邢**电视台对新奥特(北京**有限公司安装的硬盘播出系统进行验收,经过验收:一、系统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程施工、硬软件设备系统集成、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验收环节”条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准予验收通过。二、项目设备齐全、规格符合合同要求。三、系统运行正常,满足目前业务需求,同意通过验收。2014年8月14日邢**电视台出具验收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电视台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新**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在验收完毕后10天内电视台向新**公司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原告新**公司主张的欠付合同款项670,083.72元,该数额未包含应在交付使用满三年后付清的5%,被告电视台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可,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电视台主张的应当由原告新**公司提交“付款申请表、付款发票”等手续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为付款的必要条款,本庭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新**公司要求被告电视台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合同中约定“其余违约责任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院认为应当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完毕10天后,即自2014年8月25日开始计算至合同款项实际给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奥**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金额670,083.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合同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5元,由被告**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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