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瑞**限公司与任**、于**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瑞**限公司诉被告任**、于**、马**、任**、吕**、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邢台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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