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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03879.15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柳*银行存款10387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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