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瑞**限公司诉被告王**、刘**、杨**、柴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邢台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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