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伟静、张**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伟静、张**、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72606.16元财产。保证人王*提供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FX999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王*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手续(车牌号为冀FX999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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