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伟静、张**、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72606.16元财产。保证人王*提供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FX999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王*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手续(车牌号为冀FX999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