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责任公司诉被告石**、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郭勒**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