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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责任公司与石旺山、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责任公司诉被告石**、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郭勒**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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