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亿**限公司与被告保**有限公司、张**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亿**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为3626元,由原告河北亿鑫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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