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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与张**、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原审被告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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