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故**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与被告牛**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牛**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