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与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故**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与被告牛**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牛**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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