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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处理,原告马**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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