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宝**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我院(2015)黄*初字第5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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