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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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