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辽**限公司与王**、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限公司诉被告王**、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某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0元,由原告通辽工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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