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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占东与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信**与被告戴维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维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信占东诉称,2012年5月25日,被告与原告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车牌号为蒙GEY678轿车一辆,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4年秋,被告偿还了原告30000.00元。余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仍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0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戴*建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与原告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车牌号为蒙GEY678轿车一辆,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据写明:欠信占东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110000.00)于2012年7月25日前还清。欠款人:戴维建。2014年秋,被告偿还了原告30000.00元。余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的陈述、车辆买卖协议、欠据各一份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以上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并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主张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戴**给付原告信占东购车款8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上诉于通辽**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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