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孙**、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孙**、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范**系我的姑爷,范**在通辽双泡子电厂工作,为了村镇完成招商引资工作,我以范**的名义开办的开鲁**盛砖厂,被告孙**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份在原告处赊购红砖累计545850.00元,被告孙**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两枚,口头讲被告孙**在2014年前付款。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贵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赊购我的红砖款5458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魏**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营开鲁县开鲁镇德盛砖厂,截止2013年12月2日被告孙**累计在原告处赊购红砖价值545850.00元,2013年12月2日,被告孙**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两枚,欠据分别载明:“人民币伍*壹万圆整,¥510000.00元,上款系孙**拉红砖1700000块(壹佰柒拾万块红砖)合0.30元每块,欠款人:孙**,2013年12月2日”、“人民币叁万伍仟捌佰伍*元正,¥35850.00元,上款系孙**拉红砖119500块0.3u003d35850.00元,欠款人:孙**,2013年12月2日”。上述两笔款二被告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欠据、证人马某某、董某某当庭证言、范**调查笔录、营业执照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申请证人马某某、董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和被告孙**给原告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向原告赊购红砖,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马**支付红砖价款545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案件受理费9259.00元,保全费4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孙**、魏**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259.00元,上诉于通辽**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