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灯塔市佟**子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3)灯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傅国宽申请执行灯塔市佟**子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3200元。因被执行人无能力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3)灯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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