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保全费885元,合计2850元,由原告铁**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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